解读单位: | 鄂州市数据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文日期: | 2024年06月15日 |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来源: | 鄂州市数据局 | 关联政策: | 649427 |
第一部分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2016年6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 首次提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明确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对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审查标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2016年1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同意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16〕109号),正式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从制度上确立了公平竞争审查的工作规则和要求。
2017年10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已失效),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具体实施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2021年6月29日,国家市监总局、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要求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明确要求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2022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迎来首次大修,增加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正式上升为一项法律制度。
2023年5月12日,国家市监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4年6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主体和范围
审查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即起草单位)。
审查范围是上述起草单位起草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即政策措施)。《条例》首次将法律纳入公平竞争的审查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国务院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确立了国务院市场监管部门在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的主导地位。
二、审查标准
《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公平竞争审查共四类19项审查标准。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二是不得含有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三是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四是不得含有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公平竞争审查的例外情况】
部分政策措施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1.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
2.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
3.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审查机制
《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规定了审查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1.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2.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3.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4.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得出台。
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基本流程,可参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附件1的内容。
四、监督保障
《条例》为强化监督保障,第四章规定了抽查、举报、督查和约谈等制度。
1.抽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经核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
2.举报。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3.督查。国务院定期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举报处理情况等开展督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4.约谈。起草单位未依照《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逾期仍未整改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五、《条例》其他亮点
1.强化党的领导。《条例》第三条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将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预算。《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力量,并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3.将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条例》第七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
4.鼓励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条例》第十五条提出了一个鼓励性政策,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探索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的路径。
解读联系人:鄂州市数据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27-60858556
1、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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