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湖北省司法厅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文日期: | 2022年04月27日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来源: | 湖北省司法厅 | 关联政策: | 494006 |
《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2年2月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
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是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近两年,国家先后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确立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相关制度,明确了原则性、方向性要求,为制定实施办法预留了空间。
从我省的情况看,一是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市场主体投诉等营商环境工作。应勇书记强调:“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高竞争力”“要用‘店小二’思维服务企业,以企业评价为第一评价,以市场主体感受为第一感受”“有呼必应,无事不扰”。我省近两年出台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修订)》《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省政府令第412号)等一系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制定《办法》创造了条件。二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省稳外贸、稳外资、稳外企的压力持续加大,需要明确我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细化和完善相关制度。三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离简政便民的要求还有差距,需要进一步减材料、减时限、减程序,优化办理流程和方式。制定《办法》,是我省执行上位法有关规定和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指示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清、减、降”、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的现实需要。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五章、三十条,对投诉工作适用范围、体制机制、投诉受理、投诉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一)关于投诉工作适用范围
《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外商投诉工作部门申请协调解决行政争议的行为,不包括投诉人申请协调解决其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的行为。同时,对投诉人申请解决民商事纠纷的,给予协商和解、调解、诉讼、仲裁等路径指引。
(二)关于投诉工作体制机制
一是明确投诉工作协调机制,即省级外商投诉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动省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第六条)。二是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即外商投诉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受理、处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受理、处理工作(第七条)。三是明确投诉受理、处理范围,即外商投诉工作部门负责受理、处理涉及本级政府部门、下一级政府或者下一级外商投诉工作部门行政行为等四个方面的投诉事项(第八条)。
(三)关于投诉受理工作
一是明确投诉的渠道,即投诉人申请协调解决行政争议的,应当向被投诉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外商投诉工作部门投诉,也可以依照《湖北省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进行投诉(第十条)。二是明确投诉的方式,即外商投诉工作部门应当公示受理投诉的多种方式,方便投诉人提交投诉材料。投诉人可以现场提交投诉材料,也可以通过信函等其他方式提交投诉材料(第十一条)。三是明确受理的时限,即外商投诉工作部门应当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受理的,应当当场受理;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在5日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第十四条)。
(四)关于投诉处理工作
一是明确投诉处理时限,即被投诉人自收到投诉材料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外商投诉工作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投诉处理意见(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二是明确投诉处理中止和终止的情形。考虑到不同投诉事项的差异性、复杂性,分别规定四种投诉处理中止、五种投诉处理终止的情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三是明确简单投诉事项的处理,即外商投诉工作部门应当对简单投诉事项采取简便方式处理,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处理时限,以适应我省简政便民、推进“清、减、降”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要(第二十四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办法》没有创设新的行政处罚,在法律责任部分与上位法做了技术衔接,规定被投诉人、外商投诉工作部门有违反《办法》规定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4207000024 鄂ICP备2024036378号-2 鄂公网安备42070002000109号 主办单位:鄂州市数据局 地址:鄂州市古城路129号市民中心 联系人: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27-60858556 监督:中共鄂州市纪委、市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察组 举报邮箱:02dflz@egs.gov.cn 地址:鄂州市滨湖南路50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七楼706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