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单位):鄂州市中小学校外活动中心
地 址:鄂州大道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70076060655122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 职务:主任
我局于2019年8月23日对鄂州市中小学校外活动中心音乐厅装修工程项目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鄂州市中小学校外活动中心音乐厅装修工程项目中概算投资235万元,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存在应进入而未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的规定。依据《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招标无效,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招标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不按规定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的”、《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场外进行交易或者规避招标的,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鄂州市分行吴都支行(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州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或向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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