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行政审批局政务大厅审批服务一次性告知制度

信息来源:鄂州市行政审批局 日期:2019-03-29

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主大厅窗口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窗口或电话咨询办理有关事宜,窗口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的办事申请和咨询作出说明、解释、提供信息时,应当一次性将全部内容、要求、程序等告知前来办事人员的制度。

第四条  一次性告知的方式

(一)书面告知。服务对象来窗口办理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书面告知方式。

1、按照法定一次性告知内容,提供完整的“办事指南”卡片或有关书面说明材料。

2、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作补办件的,提供“补齐申请材料通知书”。

3、对作为并联审批、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绿色通道等的项目,提供特定审批方式“告知书”。

(二)口头告知。服务对象对书面告知和公示告知内容的意思表示有不明白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当面向服务对象口头说明、解释。

(三)公示告知。在窗口公示或在网上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政务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供公众查阅。

上述一次性告知的信息应当准确、可靠、适用。

第五条  一次性告知的内容

(一)根据询问内容,告知有关问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条件和要求;

(二)办理业务的全部申请材料及示范文本;

(三)办理有关事项的程序(流程)和承诺时限;

(四)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五)办理有关事项的前置条件、相关程序。

(六)其他操作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一次性告知要求

(一)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政务审批事项咨询时,要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做到发放资料“一手清”,回答问题“一口清”。窗口应当向服务对象提供申请事项的示范文本、审批环节(流程)示意图、办事须知、卡片等资料。

(二)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政务许可的,应即时告知不受理;申请材料错误的,指出错处,当场更正;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

(三)遇到服务对象咨询申请办理非本窗口受理范围内的政务审批事项,应当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并指点或带领至有关窗口申请。

(四)对于联办件,牵头窗口应将主要程序和联办窗口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各联办窗口应将要提供的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对办事须知和服务指南中“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有关材料”等字样,要根据申办事项的不同要求,向服务对象作出具体的解释。

(五)不得要求服务对象提交与申请的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七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责任

窗口工作人员在服务工作中应当履行一次性告知的义务,承担一次性告知责任。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行政审批局将按照《窗口和窗口人员考核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中心将提请纪检监察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政务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三)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政务许可申请或者不予政务许可的理由的;

(五)应当告知的内容,不及时、不准确、不可靠、不适用的。

第八条  一次性告知制的实施落实和管理工作由审批局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鄂州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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