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各政务服务部门对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充分授权,实行“一站式”审批,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进驻中心的各部门和单位,按照“三集中、三到位”的要求进驻中心,负责本部门和单位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审批工作。
第三条 进驻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二)负责组织协调政务服务事项的勘查、审图、检验、检疫、论证、审核、批准和上报等工作;
(三)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使用和相关证照的发放工作;
(四)负责政务服务事项业务档案的保管、归档工作;
(五)负责与政务服务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进驻部门设“首席事务官”1名,由所在部门选派。
第五条 “首席事务官”主要职责
(一)负责即办件(在窗口当场办结的事项)的直接审批、办理、发证工作;
(二)负责承诺件(在规定承诺期限内办结的事项)、联办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上报件(本单位只有初审权,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的预审处置工作;
(三)负责联合审批办件的审核会签工作,即代表本部门组织联合审批或参与其他部门组织联合审批的会签意见;
(四)负责后方力量调配,即对确需技术论证或现场踏勘的,直接安排后方技术人员按要求完成协办任务;
(五)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使用和相关证照的发放工作;
(六)负责政务服务服务事项业务档案的保管、归档工作;
(七)负责执行相关收费事项;
(八)负责与政务服务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首席事务官”负责进驻审批科室及人员的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与中心的联系、对接和协调工作,协助中心做好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落实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
第七条 市直各部门要相应调整领导分工,将部门行政审批工作全部划归“首席事务官”负责。公共服务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政务审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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