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务服务中心除窗口办事人员以外的咨询导办人员。
第三条 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日常监督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原则,随时接受企业和群众监督评价。
第四条 咨询导办人员服务质效评价实行实名评价制度,政务服务中心严格保护评价主体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评价主体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第五条 咨询导办人员服务质效评价内容分为评价等级和测评内容两个部分。测评内容包括咨询导办人员的服务区域管理、纪律作风、服务态度、回复效率、主动性等。评价等级分为三级,包括:满意、一般、不满意。其中,“不满意”评价必须有相关文字描述,否则该评价无效。
第六条 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咨询导办人员服务质效差评复核、督办反馈,确保复核工作的公正性、准确性、时效性。对“不满意”评价,要在24小时内进行核实,经核实为误评或恶意差评的不予采纳。经核查确定为差评的,应责令相关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整改情况。
第七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应加强对咨询导办人员的日常监督和考核检查,将服务质效评价作为咨询导办人员个人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根据服务质效评价对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咨询导办人员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进行优化和改进。
第八条 本工作制度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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