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解读

解读单位: 鄂州市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文日期: 2022年12月28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鄂州市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联政策: 581001
 一、背景依据

随着我市政务服务事项“全流程网办”的不断深化,对破除信息壁垒、强化政务数据共享、推进政务数据在数字政府建设中广泛应用的需求与日俱增,为规范鄂州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激活数据潜能,依据《湖北省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政务数据,水、电、气等公共服务数据的汇聚、共享、开放、利用及其他管理活动使用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管理职责。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工作。明确市行政审批局和各区局职责。

二是规范资源目录。全市各政务部门对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对数据内容、共享属性、更新频率、数据维护进行统一规范。

三是坚持全量汇聚。政务部门须根据“应归尽归”的原则将本部门采集和生产的数据向市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归集。对没有业务系统承载的政务数据,应将通过人工转换成电子表向市数据资源管理平台汇聚;使用上级系统生成的政务数据,数据产生单位会同数据管理单位向上级申请回流汇聚。

四是强化数据共享。对政务数据共享过程中使用方、提供方及管理方的职责及权利进行明确,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提供部门不得拒绝使用部门提出的共享要求,不得以部门内部管理办法作为不予共享的依据。

五是推动数据开放。市场监管、社保就业、城建住房、交通运输、地理空间、文化旅游、生态环境、气象服务、医疗卫生、财税金融、信用服务、社会救助、商贸流通、工业农业、教育科技等重点领域优先向社会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已纳入信息公开的有关信息,应优先向社会开放。

六是严守数据防线。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谁提供、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开放等全流程的安全责任。

七是加强监督管理。对全市政务部门数据归集、共享、开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监督结果纳入相关考核范围。

   
                           
关联文件:
             

1、鄂州市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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