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1-01773 | 发文字号: | 鄂州政办函〔2021〕34号 | 发文日期: | 2021年09月18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年01月14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鄂州市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鄂州市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
为深化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严厉打击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鄂发﹝2020﹞2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具体措施。
一、夯实招标人权责
(一)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承担主体责任。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招标人依法自主决定发起招标,依法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定标方法;建立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合同履约情况核查机制,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二)强化招标人内控机制。招标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将招标代理机构选择、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招标效果评估等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廉洁评估范围,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决策质量。
二、创新招投标方法
(三)探索实行评定分离改革。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探索实行“评定分离”。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评审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运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实现招标投标过程规范透明,招标结果的合法公正,并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四)全面推行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推行招标投标交易全流程电子化、不见面开标和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应与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平台、投资项目联审平台、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加快推动交易、监管数据互联共享。积极创新电子行政监督,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开展智慧监管,建立交易大数据分析系统,自动监测分析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专家评审现场异常行为。
(五)全面加强报价合理性分析。在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中开展报价合理性分析工作。各招投标电子交易系统实现合理性分析、低于成本价分析、不平衡报价扣分功能,分析结果作为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决策的重要参考。招标人应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投标人成本价评审程序的警戒线,引导投标人理性报价,防止恶意竞争、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强化项目合同履约管理。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进行评审和判断。
三、强化招投标过程监管
(六)加强招投标活动监管。交易(采购)中心要做好招投标活动服务、见证及管理工作,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严厉打击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招标投标事中事后查处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七)加强评标专家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要结合实际情况健全评标专家动态监管、抽取监督、培训考核制度,严格履行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职责。交易(采购)中心加强评标专家的现场考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对评标专家实行“一标一评”,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八)强化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监管。招标人应加强招标代理行为的管控,在招标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责任和义务等,严禁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严禁招标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或中标人收取没有政策依据的费用。招标代理服务费原则上由招标人支付,若约定由中标人支付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约定,列入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中。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要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考核、评价,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评价信息向社会公开,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
(九)强化合同履约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过程监管机制,加强招标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定期、不定期对中标人的投标承诺、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核查,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中标后签订阴阳合同、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合同履约结果列入信用评价,有效应用于招标投标活动中。
(十)推动联动执法工作。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与审计、公安、司法行政、纪委监委、检察、法院、城管委等机关联动执法工作,建立案件查处、移送、协办、联动检查、联动执法、信息共享等机制,依法协同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案件。
四、优化招投标市场环境
(十一)加大信息公开发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发布招投标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加强投诉和举报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和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招标投标投诉和举报。要规范投诉和举报行为,对于恶意投诉和举报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十三)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健全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等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完善信用信息的分级管理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予以惩戒,推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规范应用。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17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8日印发
关联解读:关于《鄂州市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解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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