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惠企政策兑现办事指南(第一版)

日期:2023-07-06

   0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2.《关于实施“才聚荆楚·智汇鄂州”工程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到鄂州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鄂州人才〔2020〕7号); 

  二、政策内容 

  (一)贷款对象 

  1.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应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对招用高校毕业生等人员就业未达到创业担保贷款招用人员规定比例的,可按新招用符合条件人数每人10万的额度申请;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二)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贷款贴息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财政部门按2年、LPR-150BP以下部分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四)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次数: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同一个体户、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三、申报资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扫描件); 

  3.企业与新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创业证(原件及扫描件); 

  4.企业职工花名册及缴纳社保凭证(上年度和申请年度当月的原件及扫描件); 

  5.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上年度和申请年度当月的原件及扫描件); 

  6.企业员工工资支付凭证(上年度和申请年度当月的原件及扫描件); 

  7.经办银行贷款合同。 

  四、业务办理及政策咨询 

  1.鄂州市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政策咨询):鄂城区滨湖南路105号就业社保中心大楼717室,027-60876326 

  2.鄂州市政务服务中心:鄂城区古城路129号市民中心一楼A08窗口,027-60858991 

  3.鄂州市就业社保中心:鄂城区滨湖南路105号一楼就业窗口,027-60876305 

  4.鄂城区政务服务中心:鄂城区古城路1号房产大厦二楼,0711-5900636 

  5.华容区行政审批局:华容区体育路66号图书馆,  027-60586727 

  6.梁子湖区政务服务大厅:梁子湖区太和镇羊成大道(湖北苏星制衣有限公司对面)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人社窗口, 027-60699916 

  7.葛店经开区社保中心:葛店经开区仁义路32号, 027-53080069 

  8.临空经济区政务服务大厅:临空经济区临空大道与燕沙路交汇处临空经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027-60671361 


  0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2号); 

  二、政策内容 

  (一)享受对象: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中的个人,应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市依法自主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的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鄂创业人员),具体包括: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4.刑满释放人员;5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毕业生);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7.返乡创业农民工;8.网络商户;9.建档立卡脱贫人口;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享受标准: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 

  2.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11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贷款。 

  (三)贷款贴息期限: 

  1.个人贷款不超过20万元的部分,财政部门按2年、给予3个百分点贴息,剩余部分利息由借款人承担;个人贷款超过20万元的部分,财政不予贴息,借款人自行承担; 

  2.合伙创业捆绑贷款,财政部门按2年、给予3个百分点贴息,剩余部分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四)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次数: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同一个体户、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五)担保方式 

  采取个人担保增信方式。反担保人没有不良担保记录,女性应在52周岁以下,男性应在57周岁以下在职在编在岗人员,可提供反担保贷款。 

  1.本市党政群机关(含省垂直管理部门)、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单位;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在岗在编人员;自筹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中央驻市企业的正式在职在编在岗人员,提供增信担保; 

  2.个人资产及银行存单抵押担保等方式增信贷款额度(自行选择经办银行办理); 

  3.对10万元及以下小额创业贷款提倡免除担保要求。 

  贷款用途: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房地产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其他企业除外),可以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三、申请材料 

  (一)个人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申请人就业创业证原件; 

  (3)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原件; 

  (4)申请1次、2次、3次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分别需提供带动1人、2人、3人以上就业并办理就业创业证。 

  (二)合伙经营申报材料: 

  (1)合伙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或民政等相关部门备案的章程)原件; 

  (2)申请人及合伙人就业创业证原件; 

  (3)申请人(配偶)及合伙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原件; 

  (4)合伙创业的,需带动5人以上就业并办理就业创业证。 

  四、办理程序 

  1.贷款申请。创业者可在微信小程序“鄂州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或持申请材料到创业项目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人社部门集中汇总按规定审核并将符合条件个人(合伙经营)人员材料推送到经办银行; 

  2.贷款调查。经办银行接到人社部门推送符合条件个人(合伙经营)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材料,并派专人对借款个人(合伙经营)的创业项目、还款能力、征信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及时将符合条件个人(合伙经营)借款人需提供担保增信的相关资料推送到担保机构; 

  3.贷款担保。担保机构接到经办银行推送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人员相关资料,及时通知申请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人办理担保增信、确定贷款额度并出具保函到经办银行办理; 

  4.银行放款。经办银行接到担保机构提供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的保函等相关材料并及时办理发放贷款。选择个人资产及银行存单抵押担保方式增信的,可在选择经办银行办理资产抵押和质押时及时放款。 

  五、业务办理及政策咨询 

  (一)线上小程序办理:手机上微信搜索“鄂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小程序,在小程序里申请办理。 

  (二)线下窗口办理:前往各区、乡镇(街道)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1.鄂州市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政策咨询):鄂城区滨湖南路105号就业社保中心大楼717室,027-60876326 

  2.鄂州市政务服务中心:鄂城区古城路129号市民中心一楼A08窗口,027-60858991 

  3.鄂州市就业社保中心:鄂城区滨湖南路105号一楼就业窗口,027-60876305 

  4.鄂城区政务服务中心:鄂城区古城路1号房产大厦二楼,0711-5900636 

  5.华容区行政审批局:华容区体育路66号图书馆,027-60586727 

  6.梁子湖区政务服务大厅:梁子湖区太和镇羊成大道(湖北苏星制衣有限公司对面)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人社窗口,027-60699916 

  7.葛店经开区社保中心:葛店经开区仁义路32号,027-53080069 

  8.临空经济区政务服务大厅:临空经济区临空大道与燕沙路交汇处临空经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027-60671361 


  0稳岗扩岗专项贷款

  一、政策依据 

  1.《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2号) 

  2.《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与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合作推进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3〕44号) 

  二、政策内容 

  享受对象: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小微企业。 

  享受条件: 

  1.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 

  2.用工人数不少于10人(以参保缴费人数为准) ; 

  3.上年度用工人数未减少且申请贷款时用工人数不低于上年末水平; 

  4.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贷款额度: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 

  贷款利率:给予原则上不超过4%的优惠贷款利率。 

  三、申请流程 

  1.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当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申请; 

  2.资格审核。当地人社部门协助经办银行核实企业吸纳带动就业情况; 

  3.银行审查。经办银行对申请企业进行贷款资格审查,按照中国银行有关规定独立审贷、自主贷款; 

  4.贷后管理。经办银行按规定开展贷后检查、监测预警等,确保信贷资金用于生产经营领域。 

  政策咨询:中国银行  喻经理  18772532552 


  0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政策依据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4号); 

  2.《关于进一步开展保主体、增岗位、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州人社发〔2022〕6号); 

  二、政策内容 

  享受对象1:毕业学年起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 

  享受条件:毕业学年起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在鄂州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营业执照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的。 

  享受标准:5000元 

  申报材料: 

  1.《鄂州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或在湖北政务服务网鄂州页面人社部门创业补贴申报事项申请); 

  2.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申请人需办理社保卡、就业创业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毕业学年起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信网相关信息); 

  4.带动就业的需提供员工的身份信息及任意三个月工资发放流水记录截图或扫描打印件(对公银行账户、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账户发放记录或电子对账单、法定代表人支付宝、微信、财付通支付工资记录); 

  5.正常经营期间的银行流水(加盖银行公章)或创办网店实名认证信息、交易笔数达到600笔及以上的记录; 

  6.在其它单位就职或在读的不属带动就业,带动就业人员需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 

  享受对象2:就业困难人员(含非本地户籍)。 

  享受条件: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经营1年以上。 

  享受标准:2000元 

  申报材料: 

  1.《鄂州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或在湖北政务服务网鄂州页面人社部门创业补贴申报事项申请); 

  2.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申请人需办理社保卡、就业创业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就业困难人员需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前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手续; 

  4.正常经营期间的银行流水(加盖银行公章)或创办网店实名认证信息、交易笔数达到600笔及以上的记录。 

  享受对象3:大学生、农民工、退役士兵等返乡创业人员。 

  享受条件: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 

  享受标准:5000元 

  申报材料: 

  1.《鄂州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申请人需办理社保卡、就业创业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正常经营期间的银行流水(加盖银行公章)或创办网店实名认证信息、交易笔数达到600笔及以上的记录; 

  4.带动就业的需提供员工的身份信息及任意三个月工资发放流水记录截图或扫描打印件(对公银行账户、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账户发放记录或电子对账单、法定代表人支付宝、微信、财付通支付工资记录); 

  5.在其它单位就职或在读的不属带动就业,带动就业人员需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 

  享受对象4:建档立卡脱贫人口。 

  享受条件:农村建档立卡脱贫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经营1年以上。 

  享受标准:5000元 

  申报材料: 

  1.《鄂州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申请人需办理社保卡、就业创业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正常经营期间的银行流水(加盖银行公章)或创办网店实名认证信息、交易笔数达到600笔及以上的记录。 

  三、申请渠道 

  向《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所在村、社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受理、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驳回。 

  1.鄂州市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政策咨询):鄂城区滨湖南路105号就业社保中心大楼717室,027-60876326 

  2.鄂城区政务服务中心:鄂城区古城路1号房产大厦二楼,0711-5900636 

  3.华容区行政审批局:华容区体育路66号图书馆 , 027-60586727 

  4.梁子湖区政务服务大厅:梁子湖区太和镇羊成大道(湖北苏星制衣有限公司对面)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人社窗口, 027-60699916 

  5.葛店经开区社保中心:葛店经开区仁义路32号 ,027-53080069 

  6.临空经济区政务服务大厅:临空经济区临空大道与燕沙路交汇处临空经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027-60671361 


  0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奖补

  一、政策依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教育厅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北省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3〕32号) 

  二、政策内容 

  (一)申报对象: 

  1.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含保留学籍休学创业的); 

  2.毕业5年内(2018年1月1日之后毕业)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3.毕业5年内(2018年1月1日之后毕业)的港澳台、外籍和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 

  上述对象在湖北省内自主创办企业、个体经营或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本扶持资金与“中国创翼”大赛扶持资金,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申报人和项目之前获得过“中国创翼”大赛扶持资金或本项目扶持资金的,不再重复享受。 

  (二)奖补标准:实施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申报项目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对每个通过评审的项目,提供5万至50的资金扶持。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且符合申报对象要求; 

  2.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初始创业团队成员,出资(或持股)占比不低于30%; 

  3.公司成立时间为法定代表人就读高校期间,或法定代表人高校毕业5年以内,且工商注册时间在2022年8月31日前(含2022年8月31日); 

  4.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拟扶持项目社会公示截止日,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未发生变更; 

  5.除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外,吸纳3人及以上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6.自申报之日起至2023年拟扶持项目社会公示截止日止,扶持对象和项目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违法犯罪记录; 

  7.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较为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 

  8.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要求,市场前景良好。 

  三、申报材料 

  登录http://hbdcxm.hb12333.com/html/display/80546.html,下载学习《网上申报操作指南》,认真填写信息并上传以下电子扫描件: 

  1.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登记照(白底证件照)。请上传大小不超过5M,格式为JPG或PNG的个人登记照; 

  2.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学历电子认证表; 

  (1)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注册下载)。 

  (2)国内高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 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注册下载)。 

  (3)港澳台、外籍和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cscse.edu.cn/”申请认证)。 

  3.项目商业计划书; 

  可登录http://hbdcxm.hb12333.com/htm/display/80543.html下载模板。 

  4.吸纳就业凭证; 

  (1)劳动合同。公司与3名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全职不做硬性要求。 

  ( 2 )工资流水 。 ( 可登录http://hbdcxm.hb12333.com/html/display/80601.html下载模板) 

  提供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15日期间,为上述3名员工发放的连续3个月工资记录。工资记录提供方式为: 

  ①工资由对公账户或法定代表人个人(或财务人员)银行卡发放的,上传银行记账凭证(或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加盖银行公章(或电子章); 

  ②工资由支付宝支付的,上传《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含支付宝业务凭证专用章); 

  ③工资由微信支付的,上传《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含财付通支付业务凭证专用章); 

  ④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现金发放形式,提供现金发放凭证。 

  5.其他涉及国家相关行业准入资质证明。 

  申请人直接在网上申报,经区人社部门、区团委、高校联合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交到市人社部门审核,市人社部门再联合团市委组织评审,再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交到省人社部门。 

  四、政策咨询:鄂州市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政策咨询):鄂城区滨湖南路105号就业社保中心大楼717室 ,027-60876326 


  0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

  一、政策依据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2号) 

  二、受理条件及标准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三、资金使用范围 

  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将稳岗返还资金用于参保缴费职工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支出。 

  四、申领方式 

  2023年失业保险单位稳岗返还,继续全面推广“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利用大数据比对,精准筛查符合政策条件企业,通过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推送短信或企业主动到各区政务服务中心申领,经其确认后发放稳岗返还资金。 

  五、办理流程 

  (一)按规定审核; 

  (二)人社官网公示; 

  (三)按时拨付。 

  六、经办机构地址及咨询电话 

  1.鄂州市就业社保中心:鄂州市滨湖南路105号就业社保中心一楼就业窗口,027-60876278 

  2.鄂城区:古城路22号区劳动就业管理局三楼,0711-5903449 

  3.葛店开发区:开发区广场西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就业窗口,027-53080069 

  4.华容区:华容区体育路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就业窗口,0711-3586939 

  5.梁子湖区:梁子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人社窗口,027-60699916 

  6.临空区: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政务服务中心A1-A4窗口,027-60671361 


  0企业招用社会保险补贴

    一、设立依据 

  1.《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鄂州人社发〔2019〕31号); 

  3.《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4号); 

  4.《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3〕14号); 

  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2号); 

  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3〕13号)。 

  二、政策内容 

  1.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企业招用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残疾人,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残疾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残疾人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企业吸纳退捕渔民中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4.企业招用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实现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退役军人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对招用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三、申报材料 

  1.《湖北省企业招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 

  2.《企业社保补贴人员花名册》(原件1份); 

  3.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4.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退役军人需提供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申报地点 

  (一)线上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进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 

  (二)线下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咨询方式见下表。 

  1.鄂城区劳动就业管理局: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22号,0711-5903449 

  2.华容区劳动就业中心:鄂州市华容区华容镇体育路66号,0711-3586939 

  3.梁子湖区劳动就业中心: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福成路10-9号,027-60698806 

  4.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鄂州市葛店开发区仁义路32号,027-53080069 

  5.临空经济区组织人事局:临空经济区临空大道与燕沙路交汇处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027-60671361 


  08 一次性扩岗补助

  一、政策依据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2号) 

  二、申领对象 

  2023年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统称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的企业。 

  三、条件及标准 

  (一)申领条件:用人企业与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 

  (二)发放标准:对招用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的企业,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四、申领方式 

  (一)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主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至企业对公账户。 

  (二)企业自行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自行申领的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一次性扩岗补助汇总人员花名册 

  (2)若招用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及学信网学历认证报告。 

  (3)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青年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注意事项 

  (一)1名就业人员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重复使用。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二)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三)若上级下发新的相关政策,本指南与不一致的,以新政策为准。 

  六、经办机构电话 

  鄂州市劳动就业中心失业保险科:027-60876278 


  09 一次性稳岗留工补助

  一、设立依据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 

  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3〕13号)。 

  二、政策内容 

  对一季度末稳岗留工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达到2022年末水平的企业,按照规模30-99人企业1万元/家、规模100-499人企业2万元/家、规模500人以上企业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稳岗留工补助。 

  三、受理条件 

  实际用工企业2023年3月参加社会保险人数不少于2022年12月参保人数,且企业2023年3月份参保人数规模在30人及以上。 

  四、申报材料 

  1.《鄂州市用工企业一次性稳岗留工补助申请表》(原件1份); 

  2.《鄂州市用工企业一次性稳岗留工补助花名册》(原件1份);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企业工资流水(原件1份); 

  5.企业银行账户(复印件1份)。 

  五、申报期限 

   政策申报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六、经办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注册地所在的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审核。工作人员通过数据比对,对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定。若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企业,将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3.拨付。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所需资金从各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七、经办机构 

  1.鄂城区劳动就业管理局:鄂城区古城路22号,0711-5901203 

  2.华容区劳动就业中心:华容区华容镇体育路66号,0711-3586939 

  3.梁子湖区劳动就业中心:梁子湖区太和镇福成路10-9号,027-60698806 

  4.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葛店开发区仁义路32号,027-53080069 

  5.临空经济区组织人事局:临空经济区临空大道与燕沙路交汇处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027-60671361  

 

  10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设立依据 

  1.《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2.《关于做好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奖补工作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21号); 

  3.《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5号); 

  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2号); 

  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3〕13号)。 

  二、政策内容 

  1.对企业参与就业帮扶,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2.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发放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3.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发放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4.吸纳退役1年以内(上年度9月1日以后退役的)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在鄂企业,按照企业吸纳退役军人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奖补; 

  5.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花名册(原件1份); 

  2.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3.《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 

  4.脱贫人口需提供扶贫手册复印件,退役军人需提供退役军人证件复印件,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四、申报地点 

  (一)线上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进行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申报。 

  (二)线下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1.鄂城区劳动就业管理局:鄂城区古城路22号,0711-5901203 

  2.华容区劳动就业中心:华容区华容镇体育路66号,0711-3586939 

  3.梁子湖区劳动就业中心:梁子湖区太和镇福成路10-9号,027-60698806 

  4.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葛店开发区仁义路32号,027-53080069 

  5.临空经济区组织人事局:临空经济区临空大道与燕沙路交汇处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027-60671361 

 

  11 企业“以训送工”补贴

  一、设立依据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2号); 

  2.《鄂州市“以训送工”奖补政策工作实施方案》。 

  二、补贴对象及条件 

  与企业签订培训用工协议,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定点培训机构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 )64号)相关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九类人员”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1个月内 (自学员结业之日起至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内)输送到协议企业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正常参保缴费满3个月)的。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 

  补贴标准参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64号),按照不超过现行标准的120%发放。实施期限截至2023 年12月31日,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4年3月31日。 

  四、申报材料 

  1.《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职业资格证书或结业证书、培训对象身份证和类别证明(农村劳动者以身份证住址、户口簿、土地承包证或村级证明认定)复印件,并附培训台账; 

  2.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培训机构垫付的还应提供代为申请协议; 

  3.提供授课视频资料(保存备查时间不低于5年); 

  4.与协议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5.正常缴费满3个月的参保记录。 

  五、经办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定点机构至少提前5天向所在地的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开班申请。 

  2.审核。工作人员通过系统比对,对定点机构提供的开班申请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定。若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将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3.培训。如期对学员开展培训,严格执行培训流程,完成规定课时规定内容。 

  4.送工。将培训合格人员输送至企业达到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正常缴费满3个月的参保记录)。 

  5.拨付。培训结业后,对领取培训补贴学员名单、补贴金额、管理部门举报电话在人社部门网站进行至少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培训补贴资金,所需资金从各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六、经办机构 

  1.鄂城区劳动就业管理局:鄂城区古城路22号,0711-5908165 

  2.华容区劳动就业中心:华容区华容镇体育路66号,027-60586727 

  3.梁子湖区劳动就业中心:梁子湖区太和镇福成路10-9号,027-60698806 

  4.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葛店开发区仁义路32号,027-53080069 

  5.临空经济区组织人事局:临空经济区临空大道与燕沙路交汇处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027-60671366 

 

  12 岗前培训政策

  一、设立依据 

  《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鄂人社发〔2018〕64号) 

  二、政策内容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录用九类人员,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录用职工,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可开展岗前培训。由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企业、个体工商户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 

  三、申报材料 

  1.《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台账》; 

  2.《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3.劳动合同。 

  四、经办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至少提前5天向所在地的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开班申请。 

  2.审核。工作人员通过系统比对,对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开班申请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定。若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将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3.培训。如期对学员开展培训,严格执行培训流程,完成规定课时规定内容。 

  4.拨付。培训结业后,对领取培训补贴学员名单、补贴金额、管理部门举报电话在人社部门网站进行至少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培训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所需资金从各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经办机构 

  1.鄂城区劳动就业管理局:鄂城区古城路22号,0711-5908165 

  2.华容区劳动就业中心:华容区华容镇体育路66号,027-60586727 

  3.梁子湖区劳动就业中心:梁子湖区太和镇福成路10-9号,027-60698806 

  4.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葛店开发区仁义路32号,027-53080069 

  5.临空经济区组织人事局:临空经济区临空大道与燕沙路交汇处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027-60671366 

 

 

  13 技能提升补贴

  一、政策依据 

  (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2号)。 

  (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34号)。 

  二、申领条件 

  (一)企业在职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上述申领条件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三、补贴标准 

  (一)对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对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对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工种)不可重复享受,且不得与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就业创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四、申领资料 

  (一)社保卡(现场需提供原件) 

  (二)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现场需提供原件) 

  五、申领方式 

  参保企业在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的,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线上或经办机构现场办理,将审核结果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7天,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从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次月底发放至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六、注意事项 

  (一)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人员,个人社会保障卡的银行卡功能需及时激活,若有社会保障卡丢失、损坏等情况,需到相关机构重新办理新的社会保障卡并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以免影响待遇发放。 

  (二)技能提升补贴只针对企业参加失业保险费的职工,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国家机关合同制工人、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不在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覆盖范围。 

  (三)个人可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http://zscx.osta.org.cn/)或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http://www.hbjdzx.org.cn/)对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 

  七、经办机构地址及咨询电话 

  1.鄂州市政务服务中心:鄂城区古城路129号市民中心一楼A12窗口,咨询电话:027-60858991 

  2.鄂州市就业社保中心:鄂州市滨湖南路105号就业社保中心一楼就业窗口,咨询电话:027-60876278 

  3.鄂城区:古城路22号区劳动就业管理局三楼,咨询电话:0711-5903449 

  4.华容区:华容区体育路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就业窗口,咨询电话:0711-3586939 

  5.梁子湖区:梁子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人社窗口,咨询电话:027-60699916 

  6.葛店开发区:开发区广场西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就业窗口,咨询电话:027-53080069 

  7.临空经济区: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政务服务中心A1-A4窗口,咨询电话:027-60671361 


  14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12号) 

  二、政策内容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2023年4月30日到期后,实施期限继续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当前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仍不足18个月,继续停止下调费率。在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达到18个月以上时,将按照《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12号)中明确的有关实施条件,继续执行基准费率下调20% 

    三、申请材料 

  无。降费率政策提供“免申即享”服务,即通过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后台直接调整缴费费率,企业免填单、免申请,在核定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降费政策红利。 

  四、政策期限 

  2024年12月31日 

  五、办理方式 

  企业无需申请 

  六、咨询电话 

  1.鄂州市社会保险中心:鄂州市滨湖南路105号,027-60358546 

  2.鄂州市市民中心:鄂州市古城路129号,027-80388476 

  3.鄂州市社会保险中心综合二科:华容区体育路6号,0711-3587311 

  4.鄂州市社会保险中心综合三科:梁子湖区区府路1号,0711-2412579 

  5.鄂州市葛店开发区社保局:葛店经济开发区仁义路32号,027-53080069 

  6.鄂州市社会保险中心长港经办中心:鄂州市长港镇建设路2号,0711-240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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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中共鄂州市纪委、市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察组 举报邮箱:02dflz@egs.gov.cn 地址:鄂州市滨湖南路50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七楼706室